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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bt365娱乐场????2018年07月17日????作者:bt365娱乐场????浏览量:536
和政发〔2018〕20号

和 顺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和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和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t365娱乐场
                                    2018年5月14日



和顺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依法依规推动项目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和顺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政府公投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放大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第五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以及项目稽察、招投标核准、重大项目调度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县纪委、监委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住建、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纳入年度计划,勘察、设计;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进行节能审查和核准招标事项;
        (四)用地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等; 

        (五)依法招标采购、招标控制价评审、施工(采购)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六)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 
        (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项目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按照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九条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项目储备入库,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投资主管部门商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及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并报县委常委会通过后以县人民政府文件下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情况,财政部门应按项目资金的性质和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方式;投资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项目投资补助计划的通知等形式及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 
        第十一条 建立“分工合理、事财匹配、权责明晰、运行高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事权划分机制。

               第三章 审批及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国土资源、住建、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审批手续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如上级财政已明确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并按行业相关程序报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项目建设管理从其行业管理规定,不再向本级投资主管部门报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规进行防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社会稳定风险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方案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并向概算审查部门报批。设计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迁改初步设计,并据此编制概算明细表纳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法选择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设计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简化政府小额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 
        (一)本办法所称政府小额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化类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其他类(房建、市政、交通、农林水利等)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且不新征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可研阶段,凡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均由县发改局审批。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先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编制实施方案或施工设计图纸送县级相应业务部门(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畜牧、教育等)审核批准,方可组织实施。总投资 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政府小额投资建设项目只审批实施方案或资金申请报告;总投资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可研报告可自行编制,其要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上级行业部门有规定的,项目审批从其规定。
        (三)政府小额投资建设项目不再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但施工图设计应按相关规定审批(备案)。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初审,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县财政局备案。预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须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招投标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二)依法需要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山西省2018-2019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对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工程、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服务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即“谁建设谁负责”,本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集体决策程序,可优先选择确定纳入县财政管理的中标中介服务单位和当地具备资质企业单位中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其招标控制价必须聘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签订合同后组织实施        。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严格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十九条 规范脱贫攻坚工程审批及招投标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脱贫攻坚工程是指经县扶贫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且使用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建设的工程。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由县扶贫领导小组批准。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工程立项依据县扶贫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年度计划,由县扶贫中心汇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概算设计的深度),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如确需马上开工的脱贫攻坚工程,应立即报告县扶贫领导小组批准,有关部门及时跟进办理工程相关审批手续。 

        (四)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提出项目招投标方案报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招投标核准手续,并依据招投标核准批复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本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按照第十八条第        

(四)项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四章 投资控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维护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严肃性,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概算审批部门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五)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投资按资金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估算10%以内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须先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定额度后由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估算10%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以及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编制可研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严格按照可研报告批复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其基本预备费之和。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二)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批复概算的,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变更管理相关细则办理;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超过批复概算的,一律由项目建设单位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变更管理相关细则要求办理,坚决杜绝工程项目二次变更。 
        (三)因变更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四)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五)工程实施过程中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确认并先行处险。建设单位在处险结束后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二十五条 规范概算调整。 
        (一)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调整申请(应包含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说明调整原由、依据、计算方法),经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规模调整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原概算审批部门据此下达概算调整批复。 
        (三)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部分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党内监督为根本、部门监督为主体、群众监督为基础、科技监督为手段的新型监督模式,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电子化监管,提高监管实效。 
        第二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管理责任,依法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纪委、监委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十九条 县投资主管部门及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的相关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年6月1日起施行。